独家!《甘柴劣火》引争议,当事双方再发声!
1月11日,微信公众号“呦呦鹿鸣”发布的文章《甘柴劣火》刷屏朋友圈。1月12日,财新网记者王和岩发朋友圈,暗指该文章抄袭财新网之前的报道。随后,财新网创始人胡舒立也发朋友圈声援王和岩。
在被指抄袭、洗稿以后,“呦呦鹿鸣”创始人黄志杰发表声明回应,并附上了文章中所引用的全部信源,并表示《甘柴劣火》不存在抄袭、不规范引用或者过度引用的问题。
此事发生以后,媒体圈、法律界人士就《甘柴劣火》是否洗稿,并侵犯了财新网付费阅读作品的版权问题,展开了激烈的争论。
《甘柴劣火》是否存在侵权?什么情况下对付费阅读作品可以进行合理引用?通过技术手段能否判定洗稿?
1月13、14日,《传媒茶话会》对话《财新周刊》媒出品人刘未鸣,“呦呦鹿鸣”创始人黄志杰,并邀请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、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物丛立先,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南京分所执行主任、江苏省紫金山版权律师联盟秘书长孙芸,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技术支持方负责人,就此热点事件各抒己见。
是否侵权?双方各执一词
“呦呦鹿鸣”创始人黄志杰告诉《传媒茶话会》,《甘柴劣火》引用的是财新报道中的部分新闻事实报道内容,而且3次清晰注明了出处,加上王和岩女士的图片,是4处,财新和王和岩本身,也是文章评述对象。还有财新主编在指责中说只引用2处,是很不尊重事实的。“本文引用的信息源有18个以上,都注明了出处,只有1个因为一个极为特殊的原因稍微模糊处理,我不觉得有什么问题。”
黄志杰补充说:“我在2016年1月30日就发表了《武威官员大发武威,请记住28年前这三个记者的名字》,当时就是十万+。《甘柴劣火》是一个延展综述,增加了更多的信息源以及我个人的体验,即便删除了来自财新的内容,本文仍然可以成立。”
黄志杰认为,在法律上,《著作权法》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,而不是新闻事实,不能因为一个人报道了部分新闻事实,就垄断了新闻的传播。
“呦呦鹿鸣”公众号相关说明
谈及是否存在不规范或过度引用问题,黄志杰告诉《传媒茶话会》:“《甘柴劣火》并没有不规范引用或者过度引用的问题。这是一篇述评文章,评述的内容就是媒体界的事情,即以媒体作为主要对象,将其写进去,才是正当的。”
当被问到“为什么引用了别人的文章不在文末列出详细的参考资料,而是被指抄袭后才列出所有信源时?”黄志杰告诉《传媒茶话会》,“将每个信息源直接写入文中,更清晰、更公正,有助于读者对信息进行判断,也有助于交代信息源背景信息,对信息来源的媒体品牌也是积极的曝光,让他们更深入人心,这样更有利于传播。被指抄袭后在回应中列表,是为了让大家按照旧习惯看得更清晰,因为很多批评者甚至没有看原文。”
但是,《财新周刊》出品人刘未鸣认为,财新的内容既然已标明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的原则,那么无视这一声明的任何方式的使用都是不应该的。
刘未鸣告诉《传媒茶话会》,财新的付费内容不是不能引用,而是不能乱用。在引用之前应该尊重财新的原创成果和引用规则,获得财新的同意,而且要在引用的文章中标明出处。
财新传媒主编凌华薇发文称,《甘柴劣火》“涉嫌赤裸裸的抄袭和侵权”,“从全文结构看,说核心事实都来自财新也不为过”,“从文字比例上看全文23.7%来自财新”。
财新传媒主编凌华薇发文截图
相似度比对结果能否作为判定侵权的依据?
有观点指出,将引用文章和被引用文章进行相似性比对,只要相似性达到一定比例,就可以认定侵权。
那么,数据比对结果是否能作为判定侵权的依据呢?
“相似度达到多少就可以判定侵权的说法是不科学的,不能简单地通过相似度占比来下结论。”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、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物丛立先告诉《传媒茶话会》。
他认为,不能简单地通过相似性对比来判定侵权,需要从个案出发由法院或专业机构依法进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。
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南京分所执行主任、江苏省紫金山版权律师联盟秘书长孙芸给出了相似的答案。“相似度比对也要综合参考多种因素,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判断,还要看是不是关键情节、重要素材、遣词用句方式上是否高度一致,不是简单地用百分比来看。”
丛立先认为,洗稿现象很复杂,并不是《著作权法》上的专门术语,简单复制抄袭的洗稿认定为著作权侵权是没有问题的,但复杂的洗稿行为既可能因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成为侵权行为,也可能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免除侵权责任。
付费阅读作品可以引用,但必须在合理使用范围内
如何合法合规引用他人的作品才能不侵权?合理使用的边界又在哪里呢?在法律层面上,我国《著作权法》对其有明确的规定。
《著作权法》第22条规定了在十二种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在《著作权法》中享有的其他权利。
孙芸告诉《传媒茶话会》,“呦呦鹿鸣”不是新闻机构,其不属于报道事实的机构。但是“呦呦鹿鸣”如果不可避免地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,应当适当引用,注明出处。
那么付费新闻作品是否可以引用?
在孙芸看来,不管是免费内容还是付费内容,在引用时都应该按照《著作权法》的规定来操作,并且“我们国家并没有关于付费作品禁止引用的法律规则,因此在判断引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上,作品是否付费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。”
技术可以识别洗稿,但需要司法支持
除了我国《著作权法》对侵权有明确的规定外,在技术上识别洗稿也是可以实现的。
“以现有的技术手段,可以做到一定程度的洗稿识别,而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,技术手段能够识别的洗稿程度也会越来越高。”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技术支持方负责人告诉《传媒茶话会》。
该负责人还详细介绍了通过技术来识别洗稿的方法:对于简单的洗稿,可以使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进行词级别、句子级别的相似度对比,找到同样的词和句子来判断侵权。而对于更复杂的洗稿,就需要更复杂的智能技术,进行语义级别的相似度对比。比如观点提取、相似观点判断等方法,这样即使两句话用词完全不同,只要它们说的是同一个意思(同一个观点),就可以被识别出来。只要超过一定的比对比例,就能可以认定为侵权。
那么技术上如何判定侵权呢?
该负责人表示,在技术上可以采用自然语言处理的方式,对原创内容和涉嫌侵权内容的文本进行相似度的比对。在相似度高于一定比例后可以确认有侵权的可能性,之后再对原始内容的所有权、授权情况进行判断。从法律实践上看,谁更早地进行确权,谁就在司法上获得相对优势。如果原创方没有所有权的证明,也很难对侵权行为进行事后追诉。而所有权的认定、授权,甚至是文章的合规转载都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来实现。
但是,该负责人告诉《传媒茶话会》,技术上对于洗稿的判定需要得到司法体系的有效支持,否则技术上认定为洗稿,但抄袭者得不到有效的惩罚,洗稿的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。
丛立先告诉《传媒茶话会》,技术上的洗稿认定,只能作为一个行业参考标准,不能作为判断法律是非的专业意见,司法机构或其他权威机构针对具体洗稿行为的认定,才是最终的裁量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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